【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2002]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税[2002]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各地一律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