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0年)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0]5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