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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责任要求以及具体的扣缴程序等都有了相应的调整,各地要就政策有关新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切实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注意把握工作衔接,避免因扣缴义务人的变化而导致税款流失。已实行新的工资发放方式的地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办理扣缴登记,并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尚未实行新的工资发放方式的地区,要认真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新的思路和措施,努力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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