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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税[2001]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娱乐业税目的注释中"卡拉OK歌舞厅"也按20%的税率执行。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尔夫球营业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4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单独设立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减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停止执行,自2001年5月1日起,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兼营游戏项目的,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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