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烟专1993年第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
鉴于目前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活动工作的艰巨性和繁重性,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新增上海、安徽、福建、湖北、江西、山西、河南、黑龙江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真伪卷烟鉴别单位。各地送样品可就近选择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别,其要求仍按国烟专卖〔1992〕第5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