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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10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契税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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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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