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8]1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税务登记管理中的表证单书,暂按弼行式样执行。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制发后,按省局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暂由各地确定其应纳税额调整的时限或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