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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1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税务登记管理中的表证单书,暂按弼行式样执行。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制发后,按省局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核准停业在15日以上的,暂由各地确定其应纳税额调整的时限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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