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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的决定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督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1491号),我部在全国开展了各地自查与督查组抽查相结合的督查工作。

根据督查的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第39号部长令)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因文化体制改革原机构变更等原因,不便继续履行保护单位职责的天津市红桥区回族大刀队等97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名单见附件)

对湖南省凤凰县龙玉年苗医药诊所等2个履责不力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批评与限期整改,整改期6个月(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计)。(名单见附件)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等6个履责不力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名单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调整、撤销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文 化 部

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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