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营[2007]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7〕199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7〕44号)文件精神,在未获新的变动通知前,请你们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