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税进发[1994]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朔州市、晋城市、大同市、忻州行署税务局:
根据省外经贸厅(93)晋外经贸进出字第371号、759号通知,外经贸部已同意山西省朔州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山西省晋城市进出口公司、山西省雁北地区对外贸易公司、山西省忻州地区进出口公司和忻州纺织印染厂经营进出口业务,根据省税务局和晋税进发(1993)第15号通知规定,同意暂由你局管理所属的出口退税业务。请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企业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