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经贸资源[2004]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依据,也是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现象的发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健康发展。
二、本《目录》自2004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