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时 效 性】 |
京财金融〔2012〕2908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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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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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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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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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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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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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2]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
三、证券类金融企业应按照2012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12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按规定做好报表录入、审核工作,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规定,所有金融企业均应填报本套报表中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并附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五、本套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上报的2012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用A3 纸打印,其他材料可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六、封面信息中的“企业统一代码”,应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载明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
七、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八、本套报表为证券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统一格式。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九、市属各证券类金融企业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的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决算编制说明、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原件)、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材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材料等一份和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一并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
十、区县财政局应于2013年4月25日前将本区县证券类金融企业电子数据和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一份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