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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藏财综字[200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西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区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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