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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总值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0]2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戴本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国税发[2000]18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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