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国税流[2000]2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出版物是指以纸质为戴本的报纸、期刊、图书。
二、对文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应按照国税发[2000]188号文的规定,按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文化出版单位不能准确提供广告版面占整个版面比例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国税发[2000]188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