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 效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处的代表可以自行决定在内地居留的时间”。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司法部令第84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