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沈地税发[2004]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原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将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未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入到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