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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改完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底稿》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评协[2009]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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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的规定,省评协于2007年、2008年分别组织开展了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通过自律检查发现了行业在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力促进了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沟通交流,增强了行业执业风险意识,推动了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2007年版《检查工作底稿》有效规范和保证了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检查工作的实践中也发现《检查工作底稿》中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8项资产评估准则已于2008年7月1日起实行,2009年7月1日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准则也开始实施,因此,《检查工作底稿》也需作相应的补充和调整。为了更好的组织开展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根据中评协注册监管部意见,我会拟结合实际对《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评分细则做适当的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省评协《检查工作底稿》修改的人员。邀请近两年参加过中评协、省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部分省评协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委员分别独立对《检查工作底稿》提出修改意见。省评协拟定7月底组织讨论并形成新的《检查工作底稿》(建议稿)。

    二、参与《检查工作底稿》修改工作有关注意事项:1、2007年版《检查工作底稿》侧重于程序性检查评分,重点是通过检查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评定估算过程,反映评估业务是否执行了基本的评估程序和评估工作底稿是否能支撑评估报告。因此,检查工作底稿的修改仍以此为侧重,并根据新准则的要求作进一步完善。

    2、根据2008年7月1日起实行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8项准则中的规定,对评估报告的检查评分和工作底稿的评分需进行修改。但应关注以下三点:一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于2009年7月1日实行后,《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与《补充规定》才正式废止,因此,对在此之前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检查评判仍应以2007年的《检查工作底稿》为标准。

    二是《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修改)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于2009年7月1日实行,2005年4月实行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仍有效,所以,2007年《检查工作底稿》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检查底稿、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检查底稿可继续使用。但是,需要根据新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8项准则对底稿进行修改。

    三是新的评估报告准则和工作底稿准则中提出可以合理决定详略、繁简程度,评估程序提出不得删减基本评估程序。因此,对《检查工作底稿》的修改需在履行基本评估程序、保证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考虑评估师执行业务时的裁量权。

    3、适当确定《检查工作底稿》中评分栏目的权重,突出影响评估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质量的重点;重点指出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点和影响工作底稿支撑评估报告关键点;重要关键点检查不合格则可直接判定评估报告不合格;对重要关键点的权重分提出意见。

    三、相关机构要积极支持。为保证今年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如期完成,请各资产评估机构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证各位参加修改《检查工作底稿》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时间。请将修改意见电子版于7月25日前发省评协邮箱,7月底召开专题会讨论确定《检查工作底稿》。

    电子邮箱:hbpg2006@yahoo.com.cn联系电话:027-87277736联系人:梁松附件:参加修改《检查工作底稿》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仅发有关评估机构和相关个人会员)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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