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地税函[2006]3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南铁程集发[2005]1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7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昌铁路工程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