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为切实减轻缴费单位负担,从费款所属期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我市对堤围防护费的缴费单位统一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征收,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免征收堤围防护费。
另外,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9号),从2014年1月起,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