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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 效 性】 环办函[2006]2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钟斌

    联系电话:(010)66556256

    传真:(010)66556252

    附件: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或感染性的;

    2、不排除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

    三、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公布。

    四、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此类废物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增补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该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可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废物普遍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删除。

    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前三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附录A)。“废物来源”是对危险废物产生来源的具体描述。“危险特性”是指易燃性(简称为I)、反应性(R)、腐蚀性(C)、毒性(T)和感染性(In)。

    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附录A:

废物类别代码

    废物类别代码为两位数字:“废物类别”中1-18类根据废物的来源分类;第19-47类按照所含危险成分分类;第48类为含多种危险成分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来源的危险废物。

废物类别

废 物 类 别

废物类别

废 物 类 别

代 码

代 码

1医院废物25含硒废物
2医药废物26含镉废物
3废药物、药品27含锑废物
4农药废物28含碲废物
5木材防腐剂废物29含汞废物
6有机溶剂废物30含铊废物
7热处理含氰废物31含铅废物
8废矿物油32无机氟化物废物
9废乳化液33无机氰化物废物
10含多氯联苯废物34废酸
11精(蒸)馏残渣35废碱
12染料、涂料废物36石棉废物
13有机树脂类废物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14新化学品废物38有机氰化物废物
15爆炸性废物39含酚废物
16感光材料废物40含醚废物
17表面处理废物41废卤化有机溶剂
18焚烧处置残渣42废有机溶剂
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
20含铍废物44含多氯苯并二?f英废物
21含铬废物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22含铜废物46含镍废物
23含锌废物47含钡废物
24含砷废物48其他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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