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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5]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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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企业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促销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企业实际支付给商品销售(分销)企业的销售返利,有明确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金额或比例,且从接受返利的企业取得标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实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现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时,应以减免税所得后实现的应缴所得税,确定抵免基数和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五、关于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1、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每吨8.5元提取的维简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使用已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煤炭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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