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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府办〔200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在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民增加劳动积累,出 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要有效整合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性资金。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在水利基建年度计划中设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在水利建设资金中所占比重;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周密部署,加快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应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订全省的总体工作方案。按照省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要求,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 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必须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经审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作为各级政府安排补助投资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监管,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抓紧制订《广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目标要求和项目实施主体,完善补助方式,制订补助标 准,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对列入规划的工程项目,已纳入省人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机电排灌等议案及国土资源部门易地开发、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的,政府的补助资金继续按原投资渠道安排。对列入规划、但未列入上述议案及专项规划的工程项目,在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中安排补助,其中小型水源至农田的干渠、支渠、陂头、机电泵站等公共设施工程,要按照简化程序,服务农户的原则纳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田间灌 溉设施属农户、用水合作组织等项目受益主体的工程,按照群众自愿、民办公助的原则予以补助。

  四、把握政策界限,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自己可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并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等情况安排补助,筹补结合、 多筹多补。对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违反民主决策、群众自愿原则,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积极开展试点,逐步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建立良性循环的管护机制,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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