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函[200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后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各基层局要求对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统计表及分析说明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