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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83

安徽保监局:

你局《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保监发〔20071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我会不宜介入,该纠纷原则上也不影响我会相关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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