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税[200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具体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湘地税发[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任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