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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财税[200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抵减营业税的具体办法,仍按照省地税局湘地税发[2002]7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任意改变。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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