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02]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的农业特产税减免问题,待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