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9]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和填表要求,在学习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二、对1999年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在填写纳税申报表前,应进行专门的纳税辅导,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个别上市公司确实不能按期申报的,可适当延期至1999年4月底以前申报。
三、在申报期间,应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勾稽关系、逻辑关系的审核工作,积累经验,为以后全面铺开使用新申报表打下基础。新的纳税申报表,由于我局试点的企业不多,在企业申报时,暂由各有关区县(市)国税局自行打印,提供给有关上市公司申报填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