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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2]1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1、完善委托代征、代扣代收相关手续。要与委托代征单位逐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妥善保管包括代征协议、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结报资料在内的各类相关资料。

    2、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程序管理。要按规定做好票款结报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代征代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税务机关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按要求上报会计报表。

    3、加强对代征代扣单位的票款管理。各地要按照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代征代扣单位(人)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票证填开情况的检查,保证票款的安全与完整。

    4、规范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手续。各级国税部门应按规定比例向代征代扣单位计算并支付手续费,保证代征代扣手续费及时、足额、规范地发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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