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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员个人从事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4]4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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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渝北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员个人从事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是否减免增值税的请示》(渝北国税发[2004]176号)收悉。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4号)第三条 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这里指由残疾人员个人直接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原《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个体税收工作及其有关政策业务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27号)

    第四条 第1款、第3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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