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8]6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规定,从1998年11月17日起,原部分地区三电办收取的地方小火电差价并入省电力综合差价,改由电力企业收取,并入电力企业销售额进行核算。鉴于原地方小火电差价的收费性质、收费部门已发生变化,现就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地方小火电差价从并入省电力综合差价月份起,其应纳的增值税应按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6]338号文件的规定,在各地按3%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