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地税函[2001]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关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印制及使用,为了方便工作,《证明》由各盟市地税局视用量多少自行印制使用,并妥善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