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4]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湘粮机械厂土地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 2004]69号)悉。经研究,对该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批复如下:
湖南省湘粮机械厂将原厂区 43.5亩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出售给长沙市恒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整体搬迁,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附着物评估值40020361.33元,拆迁安置等费用22016167.12元,转让时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978240元,合计66014768.45元,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