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1]6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求明确对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同意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