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4]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云南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本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欠税的纳税人实行告知制度,根据欠税台账的登记,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向纳税人专门发函予以告知,并确认欠税金额。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纳税人欠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所有纳税人的欠税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没有建立欠税台账的要在2004年3月底以前完善欠税台账登记。
三、各地在2004年1月20日前把开展欠税告知工作的情况通过电子文档在FTP上报省局,纸质文件在一月底前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