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衡政[2003]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八月一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客商(指来自衡水市境外的投资商)依法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主要指工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三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利用土地的其它费用(以下简称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5%,其余85%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0%,另有60%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国内外客商投资股份不少于25%,下同),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8%,另有45%自开工建设之日起可延缓3年缴纳。

    第四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用地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12%;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8%;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6%.

    第五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土地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5%.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5年内给予与土地使用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3年内给予与土地使用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三章  收费优惠

    第七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市及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八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市及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四章  财政奖励

    第九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分别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 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5%的奖励;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奖励。

    第十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6000万元(或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分别享受以下财政优惠:

    国内外客商独资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

    国内外客商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

    由本地企业控股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5%的奖励。

    第十一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奖励,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相当于上缴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内外客商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各具特色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衡水市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