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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发[2006]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我市规定: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有关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已进行搬(拆)迁,但搬(拆)迁及重建尚未结束、或已结束但未取得补偿费收入的,也应按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范围问题

    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第一条(一)款所称“重新购置或建造……”包括用于技术改造和改进工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三、搬(拆)迁损失的确认及审批问题

    对企业搬(拆)迁所发生财产损失的确认及审批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令)和市地税局大地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跨年度搬(拆)迁应在搬(拆)迁结束并取得补偿费收入年度,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搬(拆)迁的财产损失。

    四、关于搬(拆)迁发生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搬(拆)迁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性原则应从取得的搬(拆)迁补偿费中扣除,不得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中税前扣除。

    五、关于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

    1、2005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税收处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和市地税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2、自200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执行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后,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的企业应按年度填写《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说明相关事项。

    4、执行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后,原市税务局大税字[1994]216号和市地税局大地税发[1997]69号文件有关动迁和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表》(略)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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