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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时 效 性】 中投[1993]资字0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认真组织、切实搞好我行境内外金融债券销售、兑付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根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验(包括对所属支行的检查验收),缺什么、补什么,完善设施,落实开办条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于3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行:(1)分行自查结果表(按附件一格式要求填写);(2)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申请书(按附件二规定要求填写)。

    二、4月10日前,总行将组织人员依据“验收标准”对分行进行抽查,实地考核。

    三、4月15日前,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材料(如一所述)和抽查验收情况,对分行承办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业务正式批复,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分行颁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分销行证书》,分行即可凭证办理本债券销售、兑付业务。对未达标的分行,限期完善设施、落实条件,但于4月20日前尚不能达标的,总行将取消其销售计划。

    四、本次验收着重检查有关债券销售工作的组织、措施、网点设施等落实情况。兑付工作应必备的条件要积极准备。

    附件: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筹集国内居民个人闲置的外币,转化为外汇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中国投资银行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选择确定部分分、支行作为本债券的分销、兑付行。为使分销行认真组织、充分准备,切实搞好本债券销售、兑付网点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债券销售、兑付网点设置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现有营业部(室)内设置营业专柜,有利债券面市,方便群众购买、兑付,有利于常年办理外币存款和今后继续办理债券业务。

    第三条  凡承办销售、兑付本债券的分行,对销售、兑付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到组织落实、设施落实、措施落实,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组织落实。分销行应成立由行级领导,有关职能部(室)负责人组成的债券销售、兑付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债券业务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选择一位精通外币、债券业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业务主管,具体负责债券领取、销售、外币出纳、会计核算、钞券押运和外币移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选择政治素质好,有一定金融工作经验、业务熟悉、经过专门培训并达到上岗标准的接柜、出纳、配券、复核业务人员。符合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钱券分开、出纳与复核分开、制单与记帐分开的要求。选配两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任事后监督。

    第五条  分销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中有在“境内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两项业务。

    二、有适合债券面市的营业场所(室)、设立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专柜。

    三、有业务金库。没有业务金库的分行要与其它专业银行联系,办妥委托保管协议。

    四、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良好:

    1.银行专用保险柜;

    2.点钞机、验钞设备、专用装钞袋(箱);

    3.有适合运钞(券)的车辆;

    4.营业室柜台应与营业大厅隔开,有防护铁栏、有防盗通讯报警及防火设施;

    5.营业室门前应有营业时间牌,营业室内应有本债券发行章程、购买及兑付本债券须知、服务守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五、营业用具、用品齐备。本债券销售、兑付过程使用的各种单、证、帐簿齐备;业务人员个人名章、业务主管个人名章、业务公章齐全;本债券票样、六种美元现钞票样齐全。

    六、有合格的业务人员(具体要求见附一)。

    七、有专职保卫人员。

    第六条  分销行要建立健全本债券销售、兑付工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一、根据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发行章程、分销操作规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行销售、兑付实施细则。

    二、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订明目标任务,划分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确定工作质量标准和检查制度等。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订明领导、管理、操作、监督各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时间要求。

    第七条  本标准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时同。

    第八条  本标准自通知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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