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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人社就发[2014]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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