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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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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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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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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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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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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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53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开辟大阪至广州定期客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89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于1983年9月6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换函的规定,对日本航空系统有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分别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199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