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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向国家电力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9]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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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24号)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陕西电力公司(原西北电力集团公司)1998年上交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标准为597万元。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作纳税调整。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应按陕国税发(1998)23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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