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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出函[2002]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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