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8]71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作如下补充通知:五城区范围内公用电话代办户提供代理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已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五城区地方税务局和高新区财税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