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2002]3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有关纳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具体对象是,市级以上销售分公司及省公司直属单位。
二、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按全省所属汇缴企业汇总后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0%的比例在西安统一结算预缴;
陕西省销售分公司所属的市销售分公司及直属单位暂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0%的比例在企业所在地进行预缴。
三、各市销售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县销售分公司(经营部),由市销售分公司统一核算和负责企业所得税的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