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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面以下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发[2005]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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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鉴于目前各地对水电站、火电站等的地面以下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无统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地面以下房产是指在地面以下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与地面连为一体的地下部分和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因此在开征范围内的各类地面以下房产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仅存在于地面以下的房屋考虑到造价较高,各地在征税时可先作一定比例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地报省局审核后确定。

    二、各地要对开征范围内的地面以下房产进行清理,未征收房产税的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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