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沈阳、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第十三工程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吉国税函[2001]2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32号)的有关规定,经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中铁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盘锦市)上缴的管理费为545万元;沈阳工程公司(沈阳市)上缴的管理费为105万元。以上款项,准予在各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