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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发[200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 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28条 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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