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5]2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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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字】 |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624号)规定,同意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427万元。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