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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十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5]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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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624号)规定,同意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总机构上交管理费427万元。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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