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珠地税发[2004]2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分局: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单位、部门对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政策执行出现偏差、误解,导致部分企业出口业务收入漏征、不征堤围防护费。
为此,市局重申:出口业务收入应严格按照珠地税发[2003]228号文的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其不含税出口收入应按万分之五全额计算缴纳堤围防护费。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