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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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