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4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30%]×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30%]×l.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