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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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圳市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廉政建设,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深府办〔2002〕12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映。
市直各单位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另行通知。
附件: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廉政建设,根据《深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深府办〔2002〕12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为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含一款两票)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其他支出。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卡要求的办理公务卡业务的代理银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发卡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及深圳市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办理。
第六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和授信额度等信息录入至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最终由预算单位在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发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更、注销等手续;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预算单位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最终由预算单位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十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我市推行的公务卡采用银联标准卡,原则上采用银联标准金融IC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确因工作需要将信用额度调整至5万元以上的,由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10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实际情况和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发卡行审核申请后重新发卡。发卡行应根据重新发卡情况在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办公用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签购单。持卡人所在单位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他原因致使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按公务卡财务报销流程将资金划转持卡人账户,不以现金方式支付。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预算单位承担;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销,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结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预算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预算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预算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每笔交易金额和公务卡签购单流水号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公务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公务卡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并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办理退款。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深圳市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务卡管理遵循“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总体原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 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发卡行,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三) 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四) 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配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 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 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对公务卡报销的时间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和使用培训等工作。
(二) 与发卡行签订规范的公务卡服务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备案。
(三)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四) 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 通过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六) 配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 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传送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 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及时、准确向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传送公务卡变动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 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交易查询、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变动信息。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 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 承担除经批准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提现手续费之外的其他用卡费用;
(五)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有违反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二) 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三) 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 预算单位以非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购买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